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
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湖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湖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是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组织中的或在我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籍职工(在常工作一年以上的港澳台企业负责人、职工可参加评选)。常德市武陵区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组织或在我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单位。已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授予。
第二章 评选
第四条 评选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应当坚持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获得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并应具备市、区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荣誉基础。
第六条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应具备市、区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荣誉基础。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
(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两年内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三年内的;
(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的;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
(四)未依法建立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建立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等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中,一般推荐科级(含)以下工作人员作为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的候选对象。
第九条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应自下而上评选产生,其评选应遵循下列主要程序:
(一)坚持择优推荐。推荐对象应经本单位和各级工会逐级申报、实地考察,择优推荐至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经按评选条件初步审查和考察后拟定正式候选对象。
(二)坚持民主推荐。推荐对象须经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坚持社会监督。推荐对象应经本单位、县(市)区和市级主流媒体各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坚持综合审查。推荐为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的企业和推荐为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当地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征求同级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工商联意见。推荐为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的对象须征求公安、卫健等部门意见,对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意见。推荐对象是女职工和女职工集体的,应征求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五)坚持严格审核。推荐对象经审查、考察、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后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级工会逐级审核后报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常委会审批,予以表彰。
第十条 除召开全区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从2020年开始,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每两年评选一次,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按程序申报可及时授予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武陵区工人先锋号:
(一)在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区重点工程建设中或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二)在常德市武陵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二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
(三)获得常德市武陵区“芙蓉标兵岗”和“芙蓉百岗明星”的先进女职工集体和先进女职工;
(四)连续五年获得区级以上“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或连续三年获得区级以上“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的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对区级以上党委政府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基层工会申报,可授予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对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对奖章获得者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技能竞赛获奖个人被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不重复发放奖金);评选的名额和奖励的标准由区总工会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县(市)区级劳模待遇。
第十四条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由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区域、行业及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二)督促先进集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奖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培育选树先进典型;
(四)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考核,并由所在基层单位的上一级地方或行业工会负责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及时上报考核或其它情况;
(五)大力宣传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导向作用;
(六)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关心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做好与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拒不改正的;
(五)原组织或部门、单位撤销、解散、变更的;
(六)经推荐单位工会考核确定已不符合荣誉称号要求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经推荐单位工会考核确定已不符合荣誉称号要求的。
第十八条 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参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所在基层工会向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常委会审核批准。
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情形确认之日起其荣誉称号自动撤销,由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常德市武陵区总工会设立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评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